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二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江苏省海门市**镇**小区**幢**号(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江苏省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同年1月下旬至2月初,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口罩卖家“兜里有糖”(微信号linfeng_****)、“陈永强”(微信号jhtcm****)销售的口罩没有品牌标识、生产日期和医疗器械注册信息,不属于正规的N95级别防护口罩,仍然以3.5元/个的价格从“兜里有糖”处购进上述口罩5000个(50个/盒,下同),以2元/个的价格从“陈永强”处购进上述口罩5000个,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其销售的是“N95升级款(海外版)”,能够“有效防尘防飞溅漂浮物(比医用口罩有效率5倍)”,并全部售出,得款71225元。后因部分买家退货,被告人杨某某退款23118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以6.5元/个的价格向江某某(微信号Davien****)销售上述口罩5000个,得款325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以8元/个的价格向“迷喽黄鹤”(微信号w10932****)销售上述口罩2000个,得款16000元。后因买家要求,杨某某退款15600元。
3.被告人杨某某向“彦祖吴妹妹”(微信号wuyan****)销售上述口罩300个(其中200个售价9元/个,100个售价8元/个),得款2600元。后因买家要求,杨某某退款2150元。
4.被告人杨某某以6.5元/个的价格向“布瓜布瓜”(微信号yuxua****)销售上述口罩400个,得款2600元。
5.被告人杨某某以6.5元/个的价格向“彭毅”(微信号wxid_5ojjuuwk7k****)销售上述口罩600个,得款3900元。
6.被告人杨某某以8元/个的价格向母小玉(微信号twi131452****)销售上述口罩200个,得款1600元。后因买家要求,杨某某退款968元。
7.被告人杨某某以9.5元/个的价格向“A。路途”(微信号Jkkk8****)销售上述口罩50个,得款475元。
8.被告人杨某某以6.5元/个的价格向“Ying”(微信号duanwe****)销售上述口罩100个,得款650元。
9.被告人杨某某以9.5元/个的价格向“白本羽佳”(微信号zhai_ao****)销售上述口罩100个,得款950元。后因买家要求,杨某某退款750元。
10.被告人杨某某以9.5元/个的价格向“7米”(微信号rainbelong****)销售上述口罩50个,得款475元。
11.被告人杨某某向“黄敬博”(微信号Jayzone_****)销售上述口罩200个(其中100个售价9.5元/个,100个售价5元/个),得款1450元。
12.被告人杨某某以4.5元/个的价格向文某某(微信号wenfou****)销售上述口罩550个,得款2475元。
13.被告人杨某某以9.5元/个的价格向“胥旺”(微信号xuwang****)销售上述口罩50个,得款475元。
14.被告人杨某某以9.5元/个的价格向“以澜”(微信号A87797****)销售上述口罩150个,得款1425元。
15.被告人杨某某以9.5元/个的价格向“小包子咸鱼”(微信号lmcdy****)销售上述口罩200个,得款1900元。后因买家要求,杨某某退款1900元。
16.被告人杨某某以9.5元/个的价格向微信号为w131****的买家销售上述口罩150个,得款1425元。后因买家要求,杨某某退款1425元。
17.被告人杨某某以6.5元/个的价格向微信号为tata97****的买家销售上述口罩50个,得款325元。后因买家要求,杨某某退款325元。
2020年2月6日,侦查人员在江某某位于本市崇川区**小区**幢**室的住处查获涉案口罩25盒(每盒50个)。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项目和泄露性项目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规定的KN90级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及买家提供的涉案口罩、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江某某、文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搜查笔录、清单及照片;
5.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6.调取自支付宝、财付通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朝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38619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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