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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组,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以销售为目的,以每瓶1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买入假冒的贵州茅台酒49件(飞天牌53度、500ml/瓶、6瓶/件)。同年8月4日,涉案假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均不是由该公司生产出品,系假冒产品。经鉴定,贵州茅台酒(飞天牌、53%vol、500ml)案发时每瓶的市场中间价为1499元,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44070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5日投案至播州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罗 雪

2020年4月17 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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