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71990********,汉中市略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阳县**镇**村**村**号,**。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5年7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路**号经营“成人情趣用品店”,并通过互联网从北京成人情趣**公司购进“霸王神油(男用)乳液”等成人性保健药品销售。2014年5月12日、8月4日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两次对被告人杨某某下达《规范经营行为告知书》,严禁经营补肾壮阳类假药。被告人杨某某为赚取利润,明知霸王神油(男用)乳液为假药仍向他人销售。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霸王神油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相关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药品为假药仍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娜
2015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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