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路***栋楼经营“**保健品”货架。2018年年底,杨某某通过微信以每盒4元的价格向上家购入名为“蚁力神”的药5包(每包10盒,共50盒,共计200元),后将该50盒假药以每盒7元(共计35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已判刑)。刘某某买入后通过微信朋友圈、“拼多多”、“转转平台”等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2019年4月4日,陈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住处上网时看见刘某某在“转转平台”上销售“蚁力神”,其便向刘某某支付89元购买了一瓶,刘某某收到钱后通过韵达快递将“蚁力神”邮寄至陈某某的住处,陈某某收货后怀疑是假药,遂报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鉴定,刘某某涉案的药品系假药。
另查明,民警在杨某某的“**保健品”货架扣押标注“生产企业香港*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蚁力神”4盒、标注“技术提供香港*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蚁力神”7盒。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鉴定:“**保健品”扣押的11盒“蚁力神”未标示任何药品批准生产或进口文号,属于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程序文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刘某某),被告人身份证明、人员指纹卡、前科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以及通知书: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盐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定性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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