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9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8年12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经营**店,在2018年9月6日六枝特区**特区市场监管局对“源源”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无效批准文号产品、未标批准文号产共计82个品种422盒。执法人员对相关产品进行扣押并告知经营者杨某某禁止再销售。2018年10月31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扣押82种产品中68种产品按照假药论处。
杨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假药后仍持续销售,2018年12月1日,民警在杨某某经营的六枝特区**特区**店进行检查时,共搜查出六枝特区**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其中14种药品,共33盒,2018年12月28日,经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12种产品按照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6.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联系电话1763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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