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58********,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山亭区桑村镇**羊汤馆内先后三次非法使用罂粟壳煮羊肉汤,用于销售。2019年11月9日经检测,羊肉汤内含有玛咖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使用罂粟壳煮制羊肉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马钦岭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6115****。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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