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5********,苗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坊子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进货渠道非正规的情况下,以10元一盒的价格通过微信联系进购“延时王”“蓝金伟哥”“精品伟哥”“每粒坚”四种保健品,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微信号:**,昵称:**)通过微信以2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甲(微信号“**”,微信名叫“**”)“蓝金伟哥”一盒,双方约定在潍坊市奎文区**街**酒店附近交易,后公安机关在附近将正在送货的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延时王”“蓝金伟哥”“精品伟哥”“每粒坚”共计47盒。经鉴定,保健品“每粒坚”“蓝金伟哥”中均检验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经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延时王”“精品伟哥”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关于对“精品伟哥”鉴定的函、关于对“延时王”鉴定的函;3、扣押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证人证言:证人武某甲、武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庆收
2020年7月16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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