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96********,满族,中专文化,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室(户籍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金牌玛卡”、“精品伟哥”保健品并高价出售。先后于2020年3月15日、17日,在位于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与恒山东路交汇处其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的自助售货机上,以30元/盒的价格向被害人郝某某销售“精品伟哥”5盒,以40元/盒的价格向被害人陈某某销售“金牌玛卡”5盒,二被害人服用后均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案发后在上述自助售货机中,以及被告人杨某某住所共搜查到“极品伟哥”38盒、“金牌玛卡”59盒。经鉴定,“金牌玛卡”、“精品伟哥”、“极品伟哥”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物质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郝某某、陈某某陈述;
(三)书证:抓不经过、微信截图照片、转账记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
(四)辨认笔录1份;
(五)鉴定意见: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前科劣迹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微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