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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 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2112419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路**号,住江苏省扬中市**镇**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江苏**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店内,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了三种均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床上十八翻”、“棒老头”、“顶级伟哥”性保健品予以销售。经鉴定,上述三种性保健品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霞

  202083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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