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新余市渝水区**路“爱得乐性保健品店”经营成人用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其于2016年至2019年间多次从送货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蚁力神”、“顶破天”、“华佗锁精丸”、“越战越硬”、“肾黄金”、“美国延时生精胶囊”、“黄金玛卡”、“勃龙伟哥”8种保健食品,在明知这些产品来源不明、三证全无的情况下,仍放在店内对外销售直至案发。经鉴定,其所销售的“蚁力神”等8种产品中均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2019年9月20日,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民警对新余市渝水区**路“爱得乐性保健品”店进行搜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传唤至袁河分局接受讯问。同年10月30日袁河分局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蚁力神”等8种保健食品;
2.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相关证明文件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过程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峰鑫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_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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