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第**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3月29日至4月28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5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化县**镇**村村民、朋友中宣扬,在他那存钱可以随时支取,可获取高额利息。
2005年7月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从康某甲、吴某某、康某乙等806人手上以月息0.9%的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湖南世纪龙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杨某某共吸收存款4999.6952万元,现尚有本金844.7919万元没有归还。
二)集资诈骗罪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和他人合伙做煤生意亏损,资金链断裂,已无力支付以前所有欠款。杨某某明知其非法募集的资金不能返还,没有归还能力,隐瞒事实真相,以高息为诱饵,继续从谢某甲等40人手上非法集资147.45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以前本金、支付利息等,另归还新借本金8.4081万元。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借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米某某、谢某乙、康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方东恩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含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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