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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75********,苗族,大学肄业,案发前系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南省绥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园**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公告告知集资参与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山顶巴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香港**集团、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小镇、玉佛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进行宣传,以投资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由,诱使集资参与人投资,造成现有39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群众扭送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款统计表、各项流水支出总额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公司宣传册截图、协议书、工商注册资料、场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证言,集资参与人田某某、常某某、梁某某、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涉案手机及计算机提取的相关数据等;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及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双

检察官助理:吕宏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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