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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集资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与罪犯周某某(已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商谈有关**链项目合作,周某某提议让杨某某技术入股。2017年10月,罪犯周某某成立深圳****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为周某某及**公司开发虚拟代币交易系统,收取技术开发费人民币1850001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发包给深圳市**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交易系统交付后,罪犯周某某、LIN***(已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等人以**公司及美国**集团的名义,利用该交易系统发行虚拟代币“**链”(FIC)(交易网址:www.teb***.com、www.blk***.com)进行非法集资。罪犯周某某等人分别在2017年11月25日、2017年12月26日及2018年1月25日召开三次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开宣传,承诺高回报吸引投资者将钱投入到**公司购买虚拟代币“**链”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周某某召开该三次新闻发布会,并收取周某某的多笔会务费共计人民币138270元。之后,因“**链”大幅下跌投资者无法交易和提现,为了拖延兑付期限,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协助罪犯周某某又推出虚拟代币“食品**链”(TRBC),让投资者将“**链”置换成“**链”,但却无法上线交易、无法提现。被告人杨某某收取罪犯周某某人民币18500元TRBC视频制作费。

经审计,罪犯周某某、LIN***利用被告人杨某某开发的虚拟代币交易系统接受投资者投入款项为14092603.83元,支付投资者的金额为2604014.78元。

经查,在涉案交易平台运行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还负责该交易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2019年10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阿里云发票、阿里云费用支付明细、技术成本运算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系统开发委托合同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技术开发费统计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合伙投资协议书、**链介绍页面、**公司快讯、开会邀请函、活动确认书、活动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罪犯周某某、LIN***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公司登陆链接页面截图、交易平台信息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罪犯周某某等人没有获得相关融资资质,仍为其开发虚拟代币交易系统,并且帮助周某某利用该虚拟代币交易平台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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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十六册、量刑建议书八份、刑事判决书一份、活动确认书一份、活动记录二份、周某某讯问笔录三份、LIN***讯问笔录一份、李某某询问笔录一份、朱某某询问笔录一份、姚某某询问笔录一份、朱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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