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踏勘**,出生地山东省微山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街**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间,利用担任***(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履职本公司“*****”项目过程中给予合作的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帮助,收取该公司何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赃款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职责证明、账户交易记录、评估报告;2.证人康某某、何某某、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杰
检察官助理:朱云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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