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58********,苗族,文盲,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一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枪支,并存放在其家中。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2000元价格向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另一支枪支存放于家中,后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一支以火药为动力枪支,非法持有另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秋梅
检察官助理:陶 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保证人吴某某电话联系方式1473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扣押的财物现存于富宁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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