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6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以980元人民币向租住在雷山县**镇**民房的杨某甲(已经去世)购买了一支火药枪,用于上山打猎。雷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1日在杨某某家中搜查到枪支等物品。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购买的疑似火药枪具有枪支属性,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杨某乙、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具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竹英
检察官助理 王成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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