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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36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129211967********,汉族,文盲,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社区**组**号。198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以38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已死亡)处购买改装后的射钉枪一支、子弹一盒,用于打狗贴补生活。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改装后的射钉枪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另查明:2020年11月23日民警接警对其进行盘问时,杨某某主动交出改装后的射钉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行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出枪支,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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