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1********,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通过微信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协商买卖警服事宜,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存放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公寓**室内的制式警服卖给高某某,先后共计9次,以共计人民币112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警用作训服130余套、警用夏执勤服20余件。经吉林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对收缴的警用装备认定,均属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服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高某某证言;
(3)物证:指认物品照片;
(4)书证: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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