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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31990********,瑶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山**乡居民**组,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村**门**巷**号**。2018年10月13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被害人朱某某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朱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天河区**村**大街**巷**号**房,当杨某某进入朱某某卧室时,朱某某在睡梦中惊醒,杨某某立即跑回自己房间。警察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回到案发现场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储颖超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9995****。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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