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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了贺州市八步区建安街**饭店楼下,在没有得到任何人的同意下,用脚踢烂一楼不锈钢门强行进入房屋上到五楼吴某某房间门口,又在没有得到吴某某的同意下,用脚踢烂房门强行进入房间,并对吴某某和同在房间内的黄某某进行殴打,后杨某某被黄某某及等人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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