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朝阳县**街道**村**组,现住朝阳县**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朝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因在其丈夫王某某与魏某甲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案中,魏某甲未完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一事,而将其丈夫王某某背到朝阳县**街道**村魏某甲家中,索要赔偿款并在其家中居住,魏某甲母亲杨某乙要求其离开,杨某甲拒不离开,在魏某甲家中居住长达一个月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杨某丙、魏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侵入他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广海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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