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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远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远安县**镇**路**号**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认为其与前妻离婚系徐某某导致,为了报复徐某某,遂偷配其住宅的钥匙。2017年至2020年,杨某某趁徐某某不在,多次非法侵入徐某某住宅,并将自身毛发碎屑等物投放至徐某某衣物、化妆品、调料等物品上。2020年4月3日11时许,杨某某再次非法侵入徐某某住宅后,被徐某某通过家中监控视频发现报警遂案发。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化妆品等物证;2.到案经过、病例资料、网上购物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习靖丽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远安县**镇**路**号**室其住处,联系电话1361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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