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许,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村民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邻居龚某某独自一人在家,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便悄悄翻窗进入龚某某家房内,龚某某听见响动后在房内查看,杨某某遂躲至龚某某家楼顶,被发现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 静
检察官助理 刘秋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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