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301968********,白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现住芒市**镇***出租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08月15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6月0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宏州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芒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遮放镇户拉村委会户拉农贸市场进行巡逻检查时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查获当场在其经营的摊位用于摆摊出售的物品中有穿山甲甲片2克。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物种为穿山甲(Manis sp.),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价值人民币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沁骅
2020年7月15日
附:1. 被告人杨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壹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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