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路**村**号**室。2018年3月13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7月11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8月11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5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陆续加入大量发布招嫖信息相互介绍卖淫的微信群组;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其微信账号******将一条招嫖信息发送至58个上述用于发布招嫖违法信息的微信群组,经统计,上述群组经去除重复及信息发送后新加入账号,总计成员数达6,834个。
2020年6月3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经被告人杨某某确认的手机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向被告人杨某某扣押其自用手机二部,通过手机内登录的社交软件图片确认了被告人杨某某以自用微信账号在微信群组内发布招嫖信息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附数据提取光盘)及相关工作情况、经被告人杨某某确认的微信群内发送违法犯罪信息整理汇总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扣押的被告人杨某某手机进行检验,提取分析后确认了被告人杨某某将招嫖信息发布于微信群组的数量、群组成员等具体情况。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介绍卖淫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华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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