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5日至3月19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购买“万能营销”、“智闻论坛群”两款软件的使用权,通过这两款软件为他人发布“找服务小姐微信:2155095573菲菲”、“小姐请加微信:2155095573”等招嫖广告进行牟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智闻论坛群”软件在网上累计发布招嫖广告信息55830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网上截图、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微信、支付宝流水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5.远程勘验视频;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为他人发布招嫖违法信息进行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6月1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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