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8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在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于2019年8月29日将全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底,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刑)租用林某辉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果园开设印制假发票工场,同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工场中担任管理人员,并先后雇佣同案人郑某某、田某兴(已判刑)到该工场负责操作印刷机、晒版机,雇佣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到该工场负责发票印制的后道工序。
2014年2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制假工场,现场缴获万元版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60400份、无限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800份、无限额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450份、千元版贵州省遵义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650份、面额100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4000份、面额50元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0000份、面额100元的荆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5750份、面额100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000份、面额100元的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599份、没有票面额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815份、面额100元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000份、胶印机等机械设备7台、全自动交流稳压电源1部、油墨3盒、PS版300张、菲林胶片1200张等物品。当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林某甲、郑某某、田某兴、李某某。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印制工场不属税务机关确定的印制发票企业,上述工场被查获的发票均属伪造成品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林某甲、郑某某、田某兴、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发票鉴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佣伙同同案人伪造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1月18日
附: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 证据目录1份、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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