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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86********,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到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通过淘宝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射钉弹、钢珠、退膛体等配件,并通过网络自学改造枪支技术,利用电焊机等工具将上述物品非法制造成疑似枪支1把。后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对杨某某位于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的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上述杨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1支,另查获杨某某非法持有的火铳类枪支2支。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系射钉器改制成的火药枪,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经实弹射击检测,枪口比动能为132.8742J/cm2,认定为枪支。另非法持有的2支疑似枪支均系前装填鸟铳,其中1支枪支机件完整,传火孔通畅,击打有力,具有射击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另1支疑似枪支枪支机件完整,传火孔锈蚀,与枪管不相连通,枪管堵塞,不具有射击致伤力,不认定为枪支。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淘宝购买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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