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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镇**居委会**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手机上通过“手机淘宝”APP、“拼多多”APP于2017年2月、5月、2018年3月分别购买了射钉枪、射钉枪握把、标准精密钢珠、射钉枪活塞筒退壳盖、活塞筒、精密钢管、瞄准镜等零部件。于2018年4月的一天在重庆市酉阳县**镇**村村民何某某家中,用放在何某某家中一楼大厅内的电焊机将买来的精密钢管焊接在射钉枪的活塞套筒上,又用废弃铁皮做了一个基座将瞄准镜安装在射钉枪上,制作成了以射钉枪底火为发射动力的一支疑似枪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为枪支。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检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6.手机购买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和平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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