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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9月2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从网上购买射钉器和无缝钢管等部件,非法焊接、制造疑似枪支1支使用。2019年9月21日,陆良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2支疑似枪支。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从网上购买射钉器和无缝钢管改装的该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5.物证枪支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1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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