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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福建省周宁县**镇**号。曾因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于2019年3月8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捡拾一支破损的射钉枪。尔后,其利用射钉器自动退壳五件套、限位三件套、绿外线瞄准器、瞄准器支架、无缝钢管等物件,将该破损射钉枪改装成枪支。2019年夏,被告人杨某某将该枪支拆解后藏匿于周宁县**镇**村附近山上的墓穴内。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周宁县**镇**号民宅内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其指引周宁公安局民警到**镇**村附近山上,查获藏匿该处墓穴内的射钉枪枪身1支、枪身接头3个、短枪管3支、枪托顶针1根、瞄准器支架5个、绿外线瞄准器2个、钢珠弹473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发射钢珠,可击发空包弹,枪口比动能为4.04焦耳/平方厘米,符合枪支认定标准,属于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枪身1支、枪身接头3个、短枪管3支、枪托顶针1根、瞄准器支架5个、绿外线瞄准器2个、钢珠弹473个等物证;

2.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购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鉴(2020)2021号鉴定书;

6.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周公(网监)检(2020)203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清满

检察官助理:张清宝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周宁县**镇**号,联系电话1368505****。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1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射钉枪枪身1支、枪身接头3个、短枪管3支、枪托顶针1根、瞄准器支架5个、绿外线瞄准器2个、钢珠弹473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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