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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桥**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从**站及网上购买枪管,然后在家中自己用电焊机、手电钻等工具加工制造板机、枪托等并组装了五支枪支,经检验,其中有四支能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枪支、电焊机、手电钻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文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枪支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全州县**镇**村**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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