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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江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淘宝网”、“拼多多”APP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珠、枪托、瞄准仪等配件,在江口县民和镇民和村新五组家中改装射钉枪。2019年9月14日,江口县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某卧室内查获改装的射钉枪1支、不能正常联动击发的疑似火药枪状物1支、瞄准仪2个、空爆弹242枚、钢珠13.44千克等物。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改装的射钉枪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铜)公(司)鉴(枪弹)字[2019]057号鉴定书、黔公司鉴(电子)[2019]0256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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