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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5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前后,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购买了钢管、弹簧等零件,并从山上砍来梨木树干作枪柄。利用斧头、钳子、锤子、钢锯等工具在其居住房屋一楼房间处,花费半年左右时间制造了一支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具有枪支的属性,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2.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竹英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38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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