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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自家核桃地里老鼠较多,便打算用枪打老鼠。2017年四五月份,杨某某用自家盖房时买来的射钉器、无缝钢管、木头等材料,在自己家中院场,请同村的纪某某(已故)帮忙,用电焊机焊接枪管,制造得疑似枪支一支。2020年1月10日,杨某某主动将该枪支上交公安机关。2020年4月15日,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林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凤庆县**镇**村委**组,联系电话:1590690****;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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