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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61977********,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镇居委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24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在邵阳市**站一个建材市场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下半年又在该建材市场购买了一根空心圆钢管。杨某某首先将射钉枪前面的活塞套筒和限位销的导轨末端在五金加工店切了一个凹槽,使活塞套筒能退回到限位销卡住切出凹槽,达到刚性机械闭锁状态,然后将空心圆钢管装进射钉枪枪管前端,并电焊一圈固定,达到改变击发弹种的效果。并于2020年2月24日用手机在淘宝店名为“**户外用品”购买了一个铝合金材质的折叠后托,3月27日在淘宝店名为“**钢球大全”购买了4包50粒装的精密钢珠,在邵阳市**站旁边的一家店铺购买了底火,在淘宝上购买了一个激光瞄准器加装在枪管前端用于瞄准目标。经改造后,该射钉枪加入底火放入钢珠便可击发。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组装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峰

检察官助理:陆丽英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镇居委会,电话1815283****。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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