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屯小区**屯**组**号,现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开发区。2019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云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被云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7月23日被云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云龙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4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本院决定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下,知晓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受何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使用电锯、铲刀等工具分别在云龙县**镇何某某、杨某乙的加工厂内,将一个红豆杉树根加工成1个奇石座(编号为20号)、将1个榧木树根加工成2个奇石座(编号为21、32号)。案发后,民警在何某某家中查获了编号为20、21、32号的3个疑似红豆杉、榧木奇石座。
经鉴定:编号为20号的奇石座涉案木材的树种为云南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折算立木材积(蓄积)为0.211立方米;编号为21、32号的2个奇石座涉案木材的树种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云南榧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折算立木材积(蓄积)共0.1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左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和榧木,折算立木材积(蓄积)分别为0.211立方米和0.14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浩平
检察官助理:裴顺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22****。
2.侦查卷宗3册,本院补充材料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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