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宾县三宝乡民祥村柴家屯东南山宾县大泉子林场施业区97林班10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玉米,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其非法占用的地类是国家重点防护林,面积为7.6875亩,经黑龙江金世纪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所需的植被恢复费用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2,193元。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宾县大泉子林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宾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金世纪资产评估报告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破坏国家重点防护林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以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供述,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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