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00年左右从家中长辈亲属处接管了宜良县**乡**村委会**村赵家坟、山神庙、大寨地的土地,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10年在上述地块栽种桉树,于2013年、2017年办理了采伐手续后将桉树砍伐,随后用挖机翻土。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宜良县**乡**村委会**村赵家坟、大寨地、山神庙翻挖好的土地出租给罗某某栽种三七,现三七已经收割。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村赵家坟、大寨地、山神庙占用的林地面积22.444亩,林地类别为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租地合同、**乡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种植自有零星林木采伐审批表、告知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卢某某、郭某某、昂某某、普某甲、普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2.444亩,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