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6月中旬擅自进入到**镇陆拉村委会**新寨当地人称“回甲纳”林区内种植茶叶,后期为了便于茶叶树生长,2014年7月开始,杨某某采取逐年围剥的方式使用砍刀对地里的林木进行围剥。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在“回甲纳”林区内非法占用林地的毁林面积为26.2亩(17466.67平方米),山林权属集体林,被毁坏林木125株,被毁坏林木活立木蓄积总量折合为30.26立方米,原木材积总量折合18.16立方米,生物多样性受到毁坏,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景洪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明白卡”、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证明、茶树铲除照片及补钟树苗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玉某某、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照、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非法占用集体林地共计26.2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晶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