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18〕21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7********,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街**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分别于同年8月9日、10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7日、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为修建象杨山国学、养老项目以及扩建通往项目点的3条道路,租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荣发村、刘家镇龙王沟村、石板镇白马寺村、石板镇大垭村等处的大量林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进行挖掘、平整、修路等基础建设,严重损毁被占用的林地植被,并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该项目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6亩,扩建的3条道路占用林地面积共计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薇
2018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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