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奈曼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吴某某因欠被告人杨某某的粮食款,将自己承包的**镇**屯西2华里50亩林地承包给杨某某,承包期限5年,用承包费抵顶欠款10万元。2016年和2017年,杨某某在承包的50亩土地内种植了玉米。2018年,**村通过广播告知村民林地内不允许种植农作物,吴某某在涉案地块内补种了果树,吴某某告知杨某某承包给杨某某的土地是林地。2019年春季,杨某某明知该地块是林地的情况下,将该地块内枯死的树苗翻扣,在该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经查,杨某某种植玉米的地块面积为49.4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资源站认定,杨某某种植农作物玉米占用林地面积49.4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涉案地块所占用的49.4亩林地已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奈纪群字【2019】59号中共奈曼旗纪律检查委员转办函、发破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申请书、限期完成造林通知书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照片6张;2.证人证言: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地类认定、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GPS测点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林地49.4亩,数量较大,构成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丽
检察官助理:李海全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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