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号。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2017年7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赁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土名“**”地块上,将其中部分耕地改作他用转租给他人堆放塑料油桶和砂石等建筑材料,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7年3月2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出具分析鉴定报告,证实其中15.02亩“深板”地块土地的表层土壤完全失去了农用地使用功能,农用地性能也完全丧失。经测量,其中13.83亩耕地属于案发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租赁经营的土地。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合同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90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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