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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5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嘎查**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将其本人经营管理的林地内杨树卖给他人采伐之后未进行更新造林。2017年春季杨某某雇工使用钩机、铲车将林地内树根全部挖出后改为水田,后杨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间在该林地内耕种农作物水稻。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鉴定,涉案林地位于**镇**嘎查11林班11小班,调查面积20.2867亩,原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现状为水田。2019年秋季,被告人杨某某对部分涉案地块进行恢复造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单证明等;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等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占山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嘎查**屯 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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