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鹤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6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4日至同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租下刘某甲三兄弟位于鹤峰县**镇**村三组“**”(小地名)的山林准备开办砂场,租赁期限15年(期限为2004年1月至2019年1月),租费2万元。

200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鹤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后与朱某某合伙在“**”以爆破方式毁林采石打砂销售,杨某某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砂场生产经营管理,朱某某参与投资并分管安全工作,2007年,朱某某因未赚到钱退出砂场经营。

200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8年11月至2013年7月),并邀约覃某某投资共同在“**”开办打砂场,杨某某负责砂场的生产经营管理,覃某某投资购买设备,继续毁林采石打砂。因砂场不赚钱,覃某某在2011年退出砂场经营。其后砂场由杨某某一人独自经营至2019年3月才正式停业。

2004年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鹤峰县**镇**村三组“**”非法占用林地采石打砂销售,经专项核查,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9.7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协议书、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覃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鹤林调字[2018]18号林业专项核查意见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刚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鹤峰县**镇**村二组2号,电话1388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