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4********,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乡富海**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季,科尔沁左翼中旗**乡**村村民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家承包的果园内种植农作物绿豆、玉米、葵花、荞麦等,耕种面积106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案报告、案件移交说明、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林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复印件、关于杨某某涉案林地恢复情况说明、关于杨某某涉案林地树垄面积说明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5. 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立案查处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耕种的林地已全部恢复植被,且现场林木成活率达95%以上,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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