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3516,汉族,高中文化,靖宇县**局退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靖宇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靖宇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于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无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同意赵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崔某某、曹某某等五人在**村后岗**山的林地(2012年**镇林相图8林班12、13、20小班)内非法开垦参地种植人参,被开垦的林地面积共计1.8公顷合27亩。另外,被告人杨某某在2013年夏天在无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雇佣人工刨土的方式,擅自在**镇**村后岗的**山林地内,非法开垦参地0.28公顷合4.2亩种植人参。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开垦林地并同意他人在其管护的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给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毁坏,毁林面积共计为2.08公顷合31.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赵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崔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1. 罚款票据、行政处罚卷;
1. 鉴定意见;
1. 指认现场照片等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6册、卷外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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