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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86********,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号。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路**号。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

2016年3月瑞丽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由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总经理,钱某某担任副总经理,二人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该公司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未获取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以可代偿本金及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通过委托账户吸收后统一归入杨某某的银行卡保管、使用。经鉴定,截止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4,433,000.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员共计241人,现有本金人民币64,785,000.00元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

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

被告人钱某某在瑞丽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累计挪用该公司资金人民币3,689,080.00元用于购买石油期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钱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19年3月1日

附:

1.案卷诉讼文书卷1册,证据卷187册,鉴定意见书1册,光盘76张。

2.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3.随案移送清单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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