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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01031966********,汉族,大专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公寓****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院批准,于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号**公寓**期**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前海多赢金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大成国际、昆明路野马大厦内,共同利用多赢财富P2P平台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现查明共计向12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13.891665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由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5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金融许可证查证结果的复函、营业执照、企业档案、平台宣传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初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彭某某、王某乙等127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平台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额回报,共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金霜霜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羁押在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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