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金融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原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市宝山区海江路门店任职业务员、店长期间,通过散发广告礼品、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给予高额回报,与投资人签订《**商城会员章程》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0732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兑付4789448元,未兑付4283837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人陆某某、钱某某、曹某某、顾某某、谢某某、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50余人提供的《**商城会员章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陈述等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及**公司海江路门店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存款的事实。
2.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原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唐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沪司会鉴字[2018]第340号)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资金及兑付的情况。
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某某等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381刑初1985号)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前科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抓获经过》、南阳市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及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6.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受他人指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应林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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